01
前言
近年来,不少中资公司在香港设立办公室并开展本地招聘。由于规模或成本等原因,此类公司通常未配置本地HR,而是采用“集团HR + 本地代理”的方式处理招聘、薪资发放及MPF缴纳等事宜。
在这一模式下,一旦涉及解雇香港员工,问题往往会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。原因在于,《僱傭條例》与大陆劳动法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上存在较大差异,集团HR在具体操作时容易沿用内地经验,导致在解雇路径选择、程序把控及风险评估方面出现偏差,因此通常需要依赖涉外法务支持。
另一方面,实务中可直接使用的离职与和解协议(Full & Final Settlement,以下简称“FFS”)模板并不多见,且质量参差不齐。
基于此,本文结合笔者近期经手的一例相关案件,对香港FFS协议的结构及实务要点作一简要梳理,主要分为四点:1. 为什么签;2. 什么时候用;3. 怎么搭结构;4. 有哪些注意点。
02
为什么签FFS
在香港《雇佣条例》下,员工若连续受雇满24个月,可以就“不合理解雇”提出申索,一旦进入申索程序,公司需要证明:1. 解雇理由合理(如能力不达标或裁员);2. 解雇程序合理。
现实中,很多公司在绩效记录或裁员事实方面并不充分,这意味着单方解雇存在被员工申索“不合理解雇”的法律风险(不可控的时间成本+赔偿成本),因此,签署FFS是更稳妥的方案,可以用一笔确定的补偿,换取员工对相关申索权利的放弃,从而终结潜在争议。
03
什么情况下适合使用
- 员工已入职满两年,进入“不合理解雇”的保护范围;
- 绩效证据不完整,例如没有系统性的绩效评估、没有书面警告、未给员工改善机会。这种情况下直接走绩效解雇,风险较高。
- 裁员基础不明确,例如:岗位是否取消尚未确定,未来可能继续招聘类似岗位。此时以裁员为由解雇,容易被质疑为“虚假裁员”,劳资审裁处也会认定为“不合理解雇”。
04
协议的基本结构
1. 当事人及背景
- 公司与员工信息
- 入职时间、职位
- 约定离职日期
- 用中性表述说明双方协商终止(一般不建议写具体的解雇理由)
2. 雇佣关系终止及法定款项
这一部分建议明确:
- 离职日期
- 法定及合约应得款项(工资、年假折算、代通知金等)
并单独列在附件中。
3. 和解金
在法定款项之外:
- 单独列出“额外和解金”,明确其性质为对价。
4. 全面放弃申索条款(核心)
这一条是整份协议的重点,应包括:
- 覆盖雇佣关系下及终止相关的一切申索;
- 列明适用法律,如《雇佣条例》等
- 包括普通法下的权利
5. 其他常规条款
不承认责任、保密条款、不诋毁条款(强烈建议加上)、公司财产归还、适用法律与管辖等。


05
实务中需要注意的要点
- 法定款项和和解金必须区分。法定款项属于必须支付,不能与额外和解金绑定,否则难以得到香港法院支持。
- 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“自愿签署”。建议让HR给员工合理时间考虑,让员工有机会寻求独立法律意见,否则员工可能以“非自愿”为由挑战协议有效性。
06
最后的话
通过对市场的观察,我理解现在国内的涉外法务市场更倾向于招聘bp+综合的全面法务人才,相比于在某条垂直领域上专精的法务专家,多面手+某个领域的专精人才在薪资和机会上都更有优势,这就要求以涉外法务为志业的法律从业者在工作中多留心、多总结,obstacle is the way,涉外法务市场远没有饱和,要相信机会永远留给有准备的人。共勉之。